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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魏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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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魏晨辉律师,魏晨辉律师,法学硕士,民商法研究方向,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办案细心专注,力求最佳方案。擅长婚姻家事领域,在处理离婚纠纷、离婚财产纠纷、家庭暴力及虐待、离婚后子女抚养等多类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善于将协商、调解等方式与诉讼方式紧密结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案件不分大小,在每一案件中力求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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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有哪些 无结婚证买的车属于谁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2日 来源: 广州婚姻家庭
[导读]:   魏晨辉,广州婚姻家庭,现执业于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

  魏晨辉,广州婚姻家庭,现执业于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有哪些

一、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有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有哪些,要依据亲属之间的关系而定,例如父母与子女的抚养和赡养的效力,兄姐与弟妹之间有抚养的效力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二、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从结婚时起就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始终就不是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相互之间不享有夫妻的权利,不承担夫妻义务。如,当事人没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不发生姻亲关系。

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是,无效婚姻男女所生的子女不认为是非婚生子女。婚姻被宣告无效,无效婚姻的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同时,当事人必须妥善处理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当事人不能就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财产的处理

无效婚姻的当事人虽然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在同居期间会有各种收入,会形成共有财产,或负有一些共同债务。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对于这些财产或债务,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则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人民法院对财产分割时,不是将财产绝对平均地一分为二,而是要考虑到双方对该无效婚姻的形成及存续等有无过失和错误。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有哪些,要依据亲属之间的关系而定,例如父母与子女的抚养和赡养的效力,兄姐与弟妹之间有抚养的效力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进行法律咨询。

无结婚证买的车属于谁

无结婚证买的车属于谁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同居期间购买汽车的,原则是谁购买是谁所有的,如果是以双方共同财产购买的,解除同居关系时,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向法诉讼解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0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何认定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

2、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共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有财产。

3、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同居期间购买汽车的,原则是谁购买是谁所有的,如果是以双方共